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4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阳光邻里小区14栋附近,用螺丝刀撬开一辆车牌号为湘NFM5**的白色大众途安越野车的玻璃窗,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车内价值1760元的两条白沙(和天下)香烟盗走。后傅某某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B区1栋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从一辆车牌号为冀A337**的白色奥迪Q5车内将被害人杨某甲放于车内价值800元的两条中华(硬)香烟盗走。
2019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A区8栋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从一辆车牌号为湘NB11**的红色马自达越野车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车内价值630元的两条芙蓉王(硬蓝)香烟盗走。
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到鹤城区河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A区3栋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从一辆车牌号为湘NEM4**的白色众泰越野车内将被害人杨某乙放于车内价值600元的一条中华(软)香烟盗走。
以上,被告人傅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起,财物价值共计3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指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文卿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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