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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福建**大学协和学院学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傅某某从张某某的工作室盗走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座**室的备用钥匙并潜入该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的21000港元(折合人民币18839.94元)。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的42000港元(折合人民币37571.52元)。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的76000港元(折合人民币67781.3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16000元港元及人民币14840.3元。

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区*号楼**单元的钥匙照片、涉案被盗部分款项及存放被盗港币的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取款凭证、扣押清单、物品发还清单、在学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收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查询结果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傅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小区*号楼**单元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价值达人民币124192.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9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璧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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