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丁(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驾驶陈某丁租来的小车,来到福清市东瀚镇北盛村北楼一处田间,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养在该处的四只本地山羊,每只山羊重约70斤。后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继续驾驶小车来到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养猪场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重约127.5斤的本地山羊。得逞后,同案人陈某丁将盗得的六只山羊变卖,被告人傅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0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5250元。

2、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经事先策划,驾驶陈某丁租来的小车,来到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前林大王庙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方某乙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重约240斤的高山羊。后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继续驾驶小车来到福清市高山镇洋门村桐山竹溪寺围墙旁一田地,盗走被害人陈某丙放养在该处的一只重约40斤的高山羊。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高山羊价值人民币11760元。得逞后,被告人傅某某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驾车返回莆田时,在福清市东张镇一路口遇到民警检查,便调转车头逃跑,至福清市东张镇后华村一山路偏僻处,被告人傅某某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将车辆及盗得三只山羊遗弃在该处,逃离现场。同日,民警在福清市东张镇后华村一山路偏僻处查扣上述车辆及被害人陈某丙被盗的山羊一只。2020年1月22日,民警将该山羊变卖得款人民币114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丙。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傅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温泉东路**音乐餐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傅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方某乙人民币1700元、3383.3元、336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租车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甲、方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方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傅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称重、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7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傅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

2.卷宗3册共计2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