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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052661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区政府对面临时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86元。

当日凌晨4时许,民警接工作线索在翠屏区大麦坝金盾保安公司门口将被告人傅某某抓获。傅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7月7日

                                    

附:

1.现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3105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3.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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