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1********,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傅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路**号楼**。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3********,福建省武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上述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王某某、傅某乙、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傅某乙、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在被告人傅某甲的邀约下,从福建厦门搭乘飞机抵达南宁后,与傅某甲汇合。4人共同商量偷渡去越南,费用都由傅某甲先行垫付。次日,4人乘车抵达凭祥市,并在一名越南女子(另案处理)带领下从凭祥市浦寨恒大后山的中越边境围栏偷渡到越南境内。后因无合法出入境证件被越南警方抓获,并于同年10月17日被遣返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王某某、傅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王某某、傅某乙、刘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王某某、傅某乙、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曦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傅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