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0********,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高中文化,家住德清县**镇**村**村**号。2018年11月5日因容留卖淫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王某某、穆某、陆某某等人在本县**街道**浴室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安排住处,并规定收费和分成标准。其中,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组织卖淫女陆某某在本县**街道**浴室内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人民币180元。
2.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组织卖淫女陆某某在本县**街道**浴室内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人民币180元。
3.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组织卖淫女穆某在本县**街道**浴室内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
4.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组织卖淫女陆某某在本县**街道**浴室内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人民币180元。
5.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王某甲组织卖淫女王某某在本县**街道**浴室内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手机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傅某某、王某乙、俞某某、王某某、穆某、陆某某、蔡某某、符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5.检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结伙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青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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