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湖北省天门市**镇**街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通过快手、抖音等平台直播或发布短视频吸引粉丝,后添加粉丝微信好友,通过交流情感、处对象等方式以交不起房租、生活艰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将不给钱或者给钱后要求继续交往的部分被害人拉黑,涉案金额148942.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傅某某在快手直播称要找男朋友,被害人王某某添加其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买油、交房费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60元。
2、2019年3月下旬,被害人季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电动车电瓶损坏等理由骗取季某某人民币2679.48元。
3、2019年4月份,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没有钱交水电费等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元。
4、2019年8月,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买车票等理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400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后肖某某应傅某某要求添加其微信。后傅某某以答应与肖某某结婚、买衣服、做手术等各种理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11180元。
6、2019年5月份,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快手与被告人傅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后傅某某以没有路费、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600元。
7、2020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元。
8、2019年7月份,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后傅某某添加了周某某的微信,以没钱交电费、没钱给孩子交游泳课费等理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60元。
9、2020年3月份,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傅某某以找对象为名添加了赵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付房租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快手的一个征婚视频添加被告人傅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交房租、过生日等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1220元。
11、2018年8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抖音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后傅某某添加李某乙微信以恋爱为名、没钱看病等理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092.56元。
12、2018年4月底,被害人白某某通过抖音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水电费、房租到期、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2500元。
13、2019年7、8月份,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后傅某某以没钱修车、需要车费、没钱还债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680元。
14、2019年9月份,被害人麻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傅某某自称真心找一个好男人,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买衣服等理由骗取麻某某人民币3000元。
15、2019年8月,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傅某某自称征婚,后傅某某以孩子交纳学费、交纳房租费、没钱吃早饭等理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300元。
16、2019年8月中旬,被害人鹿某某通过快手与被告人傅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以“老婆”“亲爱的”相称,后傅某某以要路费、买药为理由骗取鹿某某人民币500元。
17、2018年7月份,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生活困难为借口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8680元。
18、2019年9月份,被害人魏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地摊没有秤、没钱给母亲买东西为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400元及价值124元的物品,共计价值524元。
19、2019年上半年,被害人于某某过快手与被告人傅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后傅某某以要路费来重庆找于某某的理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20年1月份,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交水电费等借口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60元。
21、2019年2月份,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学习消防拿消防证等各种理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532.26元。
22、2019年6月份,被害人牛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水电费为由骗取牛某某人民币260元。
23、2019年4月,被害人袁某某通过好看视频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生活艰苦等理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600元。
24、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傅某某以交房租、买吃的、小孩子花销等理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
25、2019年5月12日,被害人柏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买衣服、给孩子生活费、买车票等理由,骗取柏某某人民币3245.12元。
26、2019上半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快手与被告人傅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后傅某某以处朋友的名义、交电费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元。
27、2019年7月,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傅某某添加了邓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搬家、给孩子买东西等理由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520元。
28、2019年9月,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的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看病等理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500元。
29、2019年9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快手与被告人傅某某互相添加微信,后傅某某以谈恋爱为名、没钱交房租、水电费为由骗取李某丁人民币7640元。
30、2019年3月,被害人李某戊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自称找对象,以没钱交房租、买鞋子、买衣服、首饰、交房租等理由,骗取李某戊人民币500元。
31、2019上半年,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交朋友名义,以没钱交房租、没有生活费等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00元。
32、2019年4月,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买车票、买衣服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0751元。
33、2018年冬天,被害人格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处对象名义,以没钱交房租、买鞋子、买衣服、首饰、交房租等理由骗取格某某人民币820元。
34、2019年,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给孩子治病等理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元。
35、2019年3月,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处对象名义,以没有生活费等理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500元。
36、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汤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谈恋爱名义,以各种理由骗取汤某某人民币25227元。
37、2019年6月,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傅某某自称想找单身男性结婚,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5650元。
38、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480元。
39、2019年5月,被害人柳某某通过快手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傅某某以向柳某某卖裤子,但后来不发货的方式骗取柳某某人民币200元。
40、2019年1月,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快手关注了被告人傅某某,后傅某某添加韩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生活艰难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200元。
41、被害人李某己通过抖音添加被告人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没钱交房租、生病没钱住院等理由骗取李某己人民币11681元。
42、2020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庚通过快手认识被告人傅某某,后李某庚想在傅某某直播间卖货便添加了傅某某微信,后傅某某以房租到期等理由骗取李某庚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随案移送材料1宗。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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