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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以傅某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695****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丰都县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于同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售卖枪支及零部件广告、捏造虚假成交记录的方式,吸引他人向自己购买枪支零部件,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4日,黄某某与傅某某在QQ上讲好以950元的价格向傅某某购买气阀一个,黄某某通过微信给傅某某转账950元后,傅某某将其拉黑,骗取人民币950元;

2.2018年12月28日,刘某某与傅某某在QQ上讲好以3500元的价格向傅某某购买铅弹模具一个,刘某某通过微信给傅某某转账3500元后,傅某某将其拉黑,骗取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4月18日,何某某与傅某某在微信上讲好以800元的价格向傅某某购买铅弹模具一个,何某某通过微信给傅某某转账800元后,傅某某将其拉黑,骗取人民币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傅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共同证实被告人傅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傅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犹正海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8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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