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湖畔之梦小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30颗毒品“小马”。2020年5月22日王某某被查获,经尿液检测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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