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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受黄某甲雇佣驾驶一辆无牌轮式装载机,在南安市**街道**路旁边黄某甲经营的沙场内作业,在倒车时撞到推着自行车从装载机后面经过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倒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傅某某立即告知黄某甲,黄某甲当场先后拨打120、110报警,被告人傅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直至出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其带回审查。

2019年9月13日,黄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998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傅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9月1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函、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尸体处理通知单、装载机合格证、南安市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等尿检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培志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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