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水产品商贩,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里**栋**单元**房,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傅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傅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傅某甲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傅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多次销售鲜活象鼻蚌给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经营“**水产经营部”的同案人麦某某(已判决)。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傅某甲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一**养殖场,将由其添加氯霉素的鲜活象鼻蚌大2件、中3件共85斤,以人民币3451元的价格销售给同案人麦某某,后通过物流于同月24日送达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货运物流点,当天公安机关联合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物流点进行检查,并对活体象鼻蚌及饲养海水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均检出氯霉素,除被抽检的4斤象鼻蚌外,余下81斤象鼻蚌被同案人麦某某进行销售。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傅某甲再次将由其添加氯霉素的鲜活象鼻蚌3件共51斤,以人民币1632元的价格销售到汕头市给同案人麦某某进行销售。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傅某甲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号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对涉案物品、对账单截图、被抓获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麦某某、李某某、傅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水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9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共298页、补充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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