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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明溪县夏阳乡**村**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傅某某通过“淘宝”购买一根外径为16毫米、内径8毫米的不锈钢管、一个射钉枪U型自动退壳套件,一个绿外线瞄准器,并在明溪县城区购买了射钉器。尔后,被告人傅某某在明溪县夏阳乡夏阳**村**号家中,用向他人借来的切割机和电焊机,将不锈钢管和退壳器焊接一起,并将焊接好的枪管放在射钉器里面,做上记号后用切割机切割出一个卡槽,之后用钢条焊接成枪托,并把绿外线瞄准器装到枪管上,完成了射钉枪的改装。被告人傅某某将改装好的射钉枪拿到后山进行校枪,能够击发,并打死自家的狗。

2019年10月,晋江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傅某某在“淘宝”上购买枪支配件的记录。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配合调查,并主动上交自行改装的射钉枪。 

2019年10月25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傅某某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为8.57J/cm²,认定为枪支。2019年10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至明溪县公安局,明溪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被告人傅某某接到口头传唤在福州协和医院等待民警到来,没有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明溪县夏阳乡**村**号,联系方式: 188******** 。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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