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02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傅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山上田地里种有蔬菜,因山上的山猪会毁坏其田地里的蔬菜,便在淘宝上购买了一支配有弹壳的射钉枪,用于驱赶山猪。为使射钉枪发挥更大的作用,被告人傅某某先后又在淘宝上购买了钢管、钢珠、红外线,并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将红外线用螺丝固定在钢管上,将钢珠、火药装填到弹壳里。之后,被告人傅某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在赤溪镇**村**自然村僻静处试枪,并使用。2017年,被告人傅某某回到宁德市蕉城区**镇家中待业,便将该改装的射钉枪藏匿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房二楼楼梯口墙边。案发后,该改装的射钉枪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依法查扣。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傅某某改装的射钉枪属于非制式枪支,其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符合枪支认定标准,认定为枪支。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厂对面的**局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枪支照片、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傅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决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_
3.__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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