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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抚宁区******号。该2015年1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傅某某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镇**庄加油点期间,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汽油。经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书认定:傅某某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对外销售金额为144297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抚宁发改局移送的调查报告、检验报告、公安调取的**庄加油点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公安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卡号的交易情况、扣押加油机主板和被告人傅某某的手机、公安关于傅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犯罪数额来源说明及购进汽油详表、发改局移交的扣押的傅某某的4本记事本、收据本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傅某甲、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陈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成品油销售许可制度,违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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