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傅某某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镇**庄加油点期间,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汽油。经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书认定:傅某某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对外销售金额为144297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抚宁发改局移送的调查报告、检验报告、公安调取的**庄加油点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公安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卡号的交易情况、扣押加油机主板和被告人傅某某的手机、公安关于傅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犯罪数额来源说明及购进汽油详表、发改局移交的扣押的傅某某的4本记事本、收据本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傅某甲、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陈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成品油销售许可制度,违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今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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