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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燕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燕,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燕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傅燕驾驶一辆海戈牌蓝色二轮女庄摩托车至普宁市**镇**村水门新局0021号被害人陈某乙家中,乘无人之机,采用暴力托起房间门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旧金属结婚纪念币一对、红色心形盒子一个。作案后,傅燕将上述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带至普宁市大坝镇大坝村“湖香”茶店,以人民币10290元的价格卖给该茶店老板张某某,破案后,上述涉案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现价值共计人民币1172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普宁市池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证明》、分娩记录、产科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傅燕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金属制品检验证书,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普宁市公安局大坝派出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普宁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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