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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傅某乙串通投标安)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6年12月21日因串通投标被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诸暨市店口镇南联村南塘自然村“井横里头”塘及河流租赁项目公开招标。傅某甲、傅某丙以及何某某等人共七家报名竞标。被告人傅某甲为顺利中标,以承诺给竞标人傅某丙6万元好处费的方式,事先与傅某丙串通投标报价。而且,2016年6月17日,在招投标现场,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经商量后,被告人傅某乙以承诺给何某某等另外五家竞标人每家2000元好处费的方式,与另外五家竞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被告人傅某甲以30.2万元报价中标后,被告人傅某乙支付给傅某丙好处费6万元,支付给何某某等五家竞标人好处费共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线索移送函,村级交易项目报批备案表、报告、村会议记录,招标公告,报名登记表,报价书,中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丙、傅某丁、何某某、寿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结伙采用贿赂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犯罪后能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138********)、傅某乙(133********)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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