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7********,汉族,辽阳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县**镇**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傅某甲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行至辽阳市文圣路与新运大街交通岗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傅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1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员档案信息、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电动车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和解书;
2.证人傅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汽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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