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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6月4日17时许,在青州市**镇**村,被告人傅某甲与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傅某甲用拳头击打侯某某的面部,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侯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傅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天翼

刘玉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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