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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通衢镇**村**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龙川县公安局更改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龙川县公安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下午,被害人傅某丙从广州回到龙川县通衢镇**村的老家,得知自家后门被傅某甲搭建的竹篱笆堵住了。当日下午18时许,傅某丙在其自家后门处拆傅某甲搭建的竹篱笆,傅某甲见状便与傅某丙就该处空地的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傅某甲用竹竿阻拦傅某丙继续拆竹篱笆时将傅某丙的左手手背打伤。经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傅某丙被伤至左手第4、5掌骨近头端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傅某甲在龙川县通衢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被龙川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押笔录、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查询、龙川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诊断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傅某丁提供的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傅某丙病历资料29张2.被害人傅某丙的陈述;3.证人傅某丁、傅某戊、张某某、傅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龙公(司)鉴(法活)字[2017]156号;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傅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莉

                                   2020617

                                   (院印)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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