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傅某甲涉嫌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01********0472,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抚州市临川区**镇**街。2016年10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傅某甲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5月13日,抚州市公安局从南昌市豫章监狱将傅某甲押解回抚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被告人傅某甲为骗得临川区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临川区农业发展银行申请400万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与姜某某及江西**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虚假的原材料购销合同,同时傅某甲提供虚假房产证作为反担保物骗取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为此贷款提供担保,临川区发展银行于2012年3月2日发放400万元贷款至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账户,3月5日,傅某甲将其中250万元转账至由其控制的姜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在当天傅某甲通过姜某某账户将其中85万元转账至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15万元通过现金支取,另外147.99万元转账至由其控制的傅某乙(傅某甲之女)建设银行账户用于炒股;另外150万元用于归还欠江西**有限公司老板毛某某债务。该笔贷款到期后,傅某甲无资金归还贷款,由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代为归还。截止目前为止傅某甲尚未归还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替其代偿的400万元贷款。

2012年3月,被告人傅某甲为骗得临川区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以抚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临川区农业发展银行申请500万元的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与林某某及临川区**粮食加工厂签订的两份虚假的购买原材料合同,抚州国资担保中心为此次贷款提供担保。临川区农业发展银行于2012年6月4日发放贷款500万元给抚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傅某甲将其中220万元用于归还欠林某某的债务,另外280万元用于归还江西金信拍卖有限公司的债务。该笔贷款到期后,傅某甲无资金归还贷款,由抚州国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心代为归还,截止目前为止傅某甲尚未归还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替其偿还的500万元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姜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900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傅某甲具有《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立峰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