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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本市即墨区****号(住本市李沧区****号楼**户),个体。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傅某甲以能补办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700元并挥霍。

后被告人傅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2021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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