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傅某甲、聂某某(另案处理)夫妇得知五保户进行危房改造有补助,遂以其赡养的五保户柯某某的名义将自家一栋老房子拆掉新建了一栋两层楼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甲退赔了非法所得。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傅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聂某某的供述;3.证人傅某乙、傅某丙、杜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4.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关于柯某某账户变动的说明、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柯某某)、情况说明、政府文件、凭证和转账记录等书证;5.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傅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退赔了非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红芳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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