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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永德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898号

被告人傅永德,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人,户籍在福建省**市**区**路**弄**号,住**路**号**室。2018年5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永德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人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推荐商将现代艺术品包装成资产包后,在张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平台上办理上市手续,再以类似股票市场交易模式,从事类证券化艺术品产权份额化交易。

1.2016年9月,被告人傅永德伙同俞 (另案处理)与张某某经共同预谋,将其持有的35件玉雕作品、2套金丝楠木雕件包装成“**”资产包,由“**产交所”指定的苏州**艺术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出具虚假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将上述资产包虚增评估价值合计8,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推荐至张某某运营的“**产交所”开展产权份额化交易。期间,被告人傅永德利用张某某等人为其开设的免佣金账户,在未支付实际对价的情况下获得资产包绝对份额后,操控免佣金账户自买自卖,控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交易频繁的假象,诱使投资人进场交易,骗取投资款和交易手续费。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傅永德将“**”资产包实物、免佣金账户等全部转让给俞某某继续经营。截止案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经审计,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有2,638位投资者参与《**》资产包交易,合计买入资产包总额456,581,972.04元,卖出资产包总额416,181,818.51元,其中,有1,273位投资者交易亏损29,159,463.66元(朱某某账户交易亏损879,066.63元),投资者已投资但未卖出资产包份额为39,904,900股,金额为78,662,396.33元(朱少臣账户已投资但未卖出资产包份额为264,500股,金额为935,174.13元),**公司从投资者交易金额中扣除手续费2,617,859.53元(朱某某账户支付手续费4,707.63元);其中,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5月19日,有1,595位投资者参与《**》资产包交易,合计买入资产包总额375,821,229.22元,卖出资产包总额362,033,996.04元,其中有594位投资者交易亏损15,794,290.85元(朱某某账户交易亏损282,100.00元),**公司从投资者交易金额中扣除手续费2,213,302.18元(朱某某账户支付手续费3,101.77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傅永德经与张某某共同预谋,将其持有的116件玉雕作品包装成“**”资产包,由“**产交所”指定的“苏州**”出具虚假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将上述资产包虚增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并推荐至张某某运营的“**产交所”开展产权份额化交易。嗣后,被告人傅永德利用张某某为其开设的免佣金账户,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诱使投资人进场交易,骗取投资款和交易手续费。截止案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经审计,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有1,507位投资者参与《**》资产包交易,合计买入资产包总额590,671,304.50元,卖出资产包总额593,384,605.11元,其中有546位投资者交易亏损3,306,246.55元(朱某某账户交易亏损82,685.01元),投资者已投资但未卖出资产包份额为29,210,200股,金额为46,327,208.15元(朱某某账户未卖出资产包份额为44,100股,金额为129,540.62元),**公司从投资者交易金额中扣除手续费229,767.39元(朱某某账户支付手续费4,739.0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 **”资产包的艺术品,经**(上海**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分别为317,200元和2,061,100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傅永德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实**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构架以及经营范围等概况。

2.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张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未取得运营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许可和批文的情况下,非法运营“国艺产交所”平台;为提高平台交易量、吸引投资人进场,“**产交所”设置了多个免佣金账户提供给推荐商使用,推荐商通过与投资人做对手盘交易非法获利,且**公司给予推荐商名下客户交易手续费的40%-70%返佣;推荐商在平台上发布资产包主要依据评估报告,但评估商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远高于实际价值;其间,被告人傅永德伙同俞某某,或者自行发售,先后发售了“**”“ **”资产包,利用免佣金账户操控资产包股权交易;“**产交所”存续期间,**公司共收取了约1.1亿元左右的佣金。

3.证人余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评估商“苏州**”根据推荐商的要求,将“**”“ **”等2个艺术品资产包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虚增为合计1.6亿元;案发后,经对已查封的艺术品重新评估,上述资产包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合计2,378,300元。

4.“**产交所”提供的《艺术品资产包发售说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傅永德至“**产交所”发售“**”“ **”等2个艺术品资产包。

5.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投资者参与“**”“ **”资产包交易、交易亏损、未卖出资产包的份额、金额,以及**公司从投资者交易金额中扣除手续费的金额。

6.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傅永德到案经过以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傅永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永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永德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净岚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傅永德(联系电话:133100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审计报告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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