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0时27分许,被告人傅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与东四条交汇北侧路西一停车位,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照为吉A7****)右侧前叶子板、副驾驶车门、右后车门、右侧后叶子板划坏。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傅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双发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张晓为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各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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