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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航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傅航,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号,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傅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放在客厅的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2.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傅航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泰花园17栋31-3办公地,盗走被害人谷某某放在办公桌座位背后灰色的皮包内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傅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判决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傅航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视频监控及辩解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含一次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傅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顺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傅航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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