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傅茂哲抢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傅茂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楼**号。曾因诈骗、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茂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傅茂哲蒙面进入陈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手持在一楼厨房找到的一把菜刀,到二楼陈某某卧室,拿起陈某某放置于床头的一部红米Note7Pro手机,并持刀胁迫陈某某采用刷脸支付方式刷取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800元,又操作手机支付宝花呗支付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傅茂哲持该部红米Note7Pro手机(价值人民币913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0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楼**号抓获被告人傅茂哲。

被告人傅茂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支付宝截图、指纹检索认定通知单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茂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和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茂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茂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茂哲有行政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茂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茂哲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傅茂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