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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镇挪用资金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662号

被告人傅镇,男,199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11990********,汉族,职高文化,务工,家住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镇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镇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店长,负责借贷的相关事宜。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傅镇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归还的本金用于高息放贷,同时继续支付公司利息假装客户仍未归还本金,以此赚取利息差。被告人傅镇利用上述方法挪用公司资金346.6万元。另外,被告人傅镇还伪造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三人车辆抵押借款的资料,利用自己审核借款资格的职务便利向公司抵押借款123万元用于个人高息放贷,同时支付公司利息以赚取利息差。截止案发,被告人傅镇支付公司利息共266万元,挪用金额共计469.6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2019年7月24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金华*村**大道边的**仓库门口抓获被告人傅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工资表,傅镇单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借条,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挪用资金的名单和金额,情况说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归还计划书,转账付款凭证,利息统计表,借条,一路易贷汽车抵押申请表,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协议书,质押物交付证明,共同还款承诺书,收条,还款凭证,担保人责任书,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楼某甲、朱某某、傅某丙、傅某丁、傅某乙、张某甲明、沈某某、石桑桑、张某乙磊、金某某伟、施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高某某、丁某某、楼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镇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莉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傅镇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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