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储家友,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址阜阳市颍泉区**办事**村**户;曾因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1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怀彬,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5********,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址阜阳市颍泉区**办事**村**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继宣,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址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村**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家友、储怀彬、储继宣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被害人薛某某与徐某甲、张某甲合伙在阜阳市颍泉区原坎河乡政府兔毛场用地上翻建房屋。期间,被告人储家友指使被告人储怀彬、储继宣带领**庄居民组部分居民阻拦被害人施工,以翻建房屋的土地曾属于**庄居民所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土地流失费用,后被害人迫于无奈,与被告人储怀彬、储继宣签订协议,约定支付六十万元钱款及房屋一套,实际支付五十万元及房子一套。其中,五十万元由被告人储家友保管,后用于居民组修路等开支,一套房屋由被告人储怀彬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房屋一套;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收条、协议书、说明、资金账目明细、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等书证;
3. 证人赵某某、储某甲、储某乙、张某乙、徐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张某甲、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储家友、储怀彬、储继宣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家友、储怀彬、储继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煽动利用部分居民阻拦施工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家友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储家友、储怀彬、储继宣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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