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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成建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储成建,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9月14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8月25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3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储成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成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储成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储成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成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成建于2020年4月中旬,先后五次至周某某经营的海安市**镇**路**号**贸易有限公司、许某某经营的海安市**镇**村**组海安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秘密窃得废旧铁块11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储成建2020年4月12日、13日,两次驾驶电动车至海安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围墙东侧,乘隙窃得5块至少共57.5公斤重的废旧铁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1元。 

2、被告人储成建2020年4月14日、15日、16日,三次驾驶电动车至海安市**镇**路**号**贸易有限公司门口,乘隙窃得6块共85.13公斤重的废旧铁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9元。其中,2020年4月16日盗窃过程中,因被周某某发现而盗窃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储成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海安市公安局扣押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成建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检查、辨认笔录;

6.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成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储成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成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盼盼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储成建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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