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储智燕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储智燕,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常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坟**号。被告人储智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旻,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智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份期间,昝某某(已判决)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储智燕等人,由昝某某私刻**(常州)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印章,伪造上述公司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获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工人的身份信息后,再由被告人储智燕利用其常州**有限公司财务部社保组工作人员的便利,向昝某某提供上述工人的入职、参保等信息,并帮助办理员工退保,骗取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80581.4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储智燕退出失业金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储智燕的身份信息、同案犯的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昝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储智燕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智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智燕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储智燕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智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储智燕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