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储某甲驾驶皖H2****号小型汽车由岳西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大桥往**方向50米处时,与停在路边电动车旁边的行人储某乙发生碰撞后,致被害人储某乙及其身边的电动车摔倒,造成储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9日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储某乙无责任。
当日,被告人储某甲电话报警至岳西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储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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