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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时05分许,储某某驾驶无牌轮式自行机械车沿驿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寨中心街街口时,将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孙某某撞到,造成孙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庄**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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