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2018年因赌博被肥西县铭传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24分左右,被告人储某某醉酒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路交叉路口东侧时,遇被害人朱某某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左部碰撞到朱某某,致朱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储某某电话报警。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伴两下肢毁损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受害人死亡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涉案车辆相关检测、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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