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6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20分许,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利辛县202省道张村任某某超市南侧,撞至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储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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