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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3********,汉族,专科文化,东明县**局职工,住东明县**街道**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某某于2019年07月16日21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号灰色小型汽车沿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为民医院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mg/100ml。被告人储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东明县**街道**路**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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