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197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4月1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2********, 1982年**月**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1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4月1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储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去通道侗族自治县帮助其盗窃摩托车,随后张某某驾驶其借来的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储某某,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方向往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寻找作案目标,后两人来到S243省道溪口镇溪口村***路段处,被告人储某某将陆某某停放在路边没有拔钥匙的车驾号为LYMTJAA82EA506***的白色雅马哈牌女士摩托车盗走,并由储某某开回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放在家中自用。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被盗车辆价值6920元。目前,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储某某、张某某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6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张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证据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