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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96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平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某某租住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后**平房,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业在家,生活窘迫,遂伺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2020年4月中下旬,储某某采用螺丝刀、铁丝等工具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其邻居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住所,伺机实施盗窃,并在其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以查看杨某某财物存放地点,为下次盗窃做准备。后该监控被杨某某的房东发现,因未见其他异常,遂将该监控丢弃未予深究。

2020年5月6日8时40分许,储某某利用工具打开门锁,再次进入杨某某的住所安装监控并伺机盗窃,盗得人民币10元后离开。当日晚,杨某某及其女友发现家中被盗,门锁被破坏,且被人秘密安装监控,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邻居储某某涉嫌盗窃,遂与房东找到储某某,将其控制后报警。

2020年5月6日23时许,储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平房的住所被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及相关材料、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涉案物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少量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平房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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