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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金寨县****家园*****室(户籍地金寨县******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储某某在金寨县明汇城北门外停车位上停车时,发现旁边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的车窗未关闭,被告人储某某猜到该车可能未锁,遂拉开该车驾驶室车门,盗窃车内现金17000元。

被告人储某某被传唤至金寨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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