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31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014年1月、2015年3月、2016年4月、2017年5月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与凤台路交口劳务公司宿舍3栋3单元门口,趁车辆未锁之机,用手将电瓶车开关线扯断、连接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6元),后将电动车藏匿在庐阳区阜阳路长寿旅馆楼下。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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