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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等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17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身份证号码340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村**幢**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储某某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3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路**村,户籍地址安徽省寿县**镇**村**组。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 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路**村,户籍地址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包河区**街道**社居委**组**号。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组**号。王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储某某多次来到位于本市蜀山区望江路与肥西路口的南七花园工地、位于本市蜀山区汤池路与东至路口的骀荡凤曦府工地盗窃铁扣件,后分别到位于本市常青路东风新村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夫妇和被告人魏某某、王某乙夫妇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200余次收购储某某窃取的铁扣件约37000个。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王某乙40余次收购储某某窃取的铁扣件约6200个。经认证,被盗的铁扣件每个价值4.13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储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5月30日,在储某某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包河区姚公庙东风新村将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抓获归案。归案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4.清点扣件的视频材料;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案发现场方位图及指认赃物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明知他人出售的扣件系违法所得,仍收长期收购,其中王某甲、尹某某共同收购200余次,价值共计15万余元;魏某某、王某乙共同收购40余次,价值共计2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19年12月20日

附:1. 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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