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在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199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5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储某某冒充酒店采购人员,与被害人罗某某商定以先取货后付款的方式购买海鲜,并于同年4月10日、4月11日两次从罗某某处骗取价值4000余元的海鲜后自行食用、赠送亲友。同年4月11日,储某某又以给供货商结账钱款不足为由,骗取罗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供自己花销殆尽。2019年4月13日,被害人罗某某因多次讨要上述钱款未果,且发现微信被拉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储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成某某受让送水站,多次以代交房租、水电费和办理营业执照等为由,骗取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879元。得手后储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化用,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成某某,迟迟不办理送水站转让手续。
经侦查,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罗某某被骗一案立案侦查,于当日将被告人储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储某某对诈骗罗某某一节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其家属与罗某某达成协议,退赔人民币4500元。同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成某某被骗一案立案侦查,于同年5月26日在本市长宁区仙霞路137号盛高国际商务大厦将被告人储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储某某对诈骗成某某一节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赃款人民币387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送货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诈骗罗某某的具体经过以及案发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储某某的家属为其退赔的情况。
2.被害人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诈骗成某某的具体经过以及案发后退赔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分别证实,被告人储某某的到案经过以及前科情况。
4.被告人储某某多次供述均证实,其多次诈骗的具体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筠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储某某现关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番号00614。
2.案卷四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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