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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36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储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饲养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鹿寨县**养殖场收购黄缘闭壳龟14只,并引进至本市白云区**镇**村**果园养殖。2020年7月2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储某某,缴获黄缘闭壳龟14只。经鉴定,黄缘闭壳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黄缘闭壳龟、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涉案黄缘闭壳龟已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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