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35分,被告人储某甲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城关往来榜方向,当行驶至沪聂线(318国道)631KM+100M处时,超越正在前方左转弯行驶的由储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储某甲、储某乙、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储某甲有涉嫌酒驾的嫌疑,民警随即在岳西县县医院ICU对其抽取血液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为醉酒状态。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1月16日认定储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储某甲伤势严重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于2019年10月11日出院,岳西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2日在储某甲家中对其讯问,储某甲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事故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储某甲现取保在其处所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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