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岳西县卫生监督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1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储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N****号二轮摩托车(已过年限未年审,属应报废车辆),沿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南园大转盘至金山廊桥路口200米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2mg/lOO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l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和车辆信息、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储海林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醉酒后驾驶已达强制报废的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岳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储某甲判处拘役1个月至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千元至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附:
1.被告人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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