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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停车场,就地取材,用石头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牌照为皖H8****的白色越野汽车玻璃砸破,后钻入车内,盗窃现金13000元。

2、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停车场,就地取材,先后用石头将受害人储某乙的牌照为皖H7****轿车、樊某某的牌照为皖A-9****轿车,黄某某的牌照为皖H-H****轿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吴某某牌照为鲁Q-M** 的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4、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停车场,先后用石头将受害人储某丙的牌照为皖A-V****的轿车,储某丁的牌照为皖H-Q****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5、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停车场,就地取材,先后用石头将受害人王某某牌照为皖H-8****的轿车、杨某某牌照为皖H-W****的轿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后又窜至****小区停车场,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皖HE****的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6、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储某甲1人窜至岳西县****加油站附近小路,就地取材,用石头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牌照为皖H-Y****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后又窜至****宾馆对面斜坡,用石头将被害人储某戊停放的牌照为皖H-M****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后被告人储某甲继续窜至岳西县******停车场,就地取材,先后用石头将受害人陈某某牌照为皖H-C****汽车、储某己牌照为皖H-7****的SUV、陈某乙牌照为皖H-2****汽车、许某某牌照为皖H-2****汽车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在该停车场,被害人储某庚牌照为浙C****的车窗玻璃未关,被告人储某甲钻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储某甲在岳西县天堂镇境界网吧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储某乙、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黄某某、许某某、储某庚、王某某等17人的损失共计26380元,取得17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新根等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储某甲到案经过、储某甲户籍证明、储某甲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储某甲现场辨认照片、储某甲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岳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储某甲盗窃车内财物案被盗车辆一览表”、被损坏车辆信息、岳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被害人修车发票及证明、发还清单、退赔损失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储某乙证言。

3.李某某等17个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先后6次作案,共盗窃17辆车(其中通过砸破车窗的手段钻入车内盗窃16起,他人车窗未关钻入车内盗窃1起,被砸车窗玻璃16辆车中的15辆经由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3759元),盗窃人民币共计13000元,盗窃既遂1次,盗窃未遂5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系初次犯罪,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庆峰

                              检察官助理:储婷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散页2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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