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储某甲因赌博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并听取其意见,审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下午,储某乙(已起诉)邀约储某甲、石某某(已起诉)和被害人陈某某到全椒县**小区东门“**棋牌室”打麻将(全椒老三翻),事先储某乙和储某甲、石某某三人商量好在打麻将过程中通过打手势,让其他两个人知道自己需要对什么牌、需要成什么牌,以此方式来诈骗陈某某。当天储某乙伙同储某甲、石某某以此方式诈骗陈某某2900元。
2、2020年6月21日下午,储某乙邀约储某甲、彭某某(已起诉)和被害人陈某某到全椒县**农贸市场斜对面“**”饭店打麻将(全椒老三翻),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诈骗陈某某。当天储某乙伙同储某甲、彭某某诈骗陈某某7000元。
3、2020年7月份一天,储某乙邀约储某甲、殷某某(已起诉)和被害人陈某某到全椒县**山庄附近一棋牌室打麻将(全椒老三翻),三人采用同样方式诈骗陈某某。当天储某乙伙同储某甲、殷某某诈骗陈某某7000元,后陈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实际支付储某乙6600元。
以上储某甲伙同他人三次共计诈骗陈某某1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储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储某甲全部退赃,被告人储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打麻将过程中,采用打手势玩假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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