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旗****镇德**嘎查****艾里,因涉嫌失火罪,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傲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傲某某到****镇**嘎查****艾里东南方向自家耕地点烧秸秆时,因风势过大,致使火势蔓延至山的西坡,导致**林场施业区的天然柞树林地过火。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部门认定,过火地块位于****镇5林班238小班、239小班、202小班、248小班内,过火面积75.5亩(其中一块19.1亩,另一块56.6亩),地类乔木林、林种水源涵养林、树种柞树。
案发后,被告人傲某某积极灭火,并向****派出所、****镇政府及***村委会打电话求援,于次日主动向**派出所投案。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傲某某向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基金账户(账号:0608036529200072105)存入1万元生态修复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打火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火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气象(灾害)资料证明、现场调查情况说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傲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75.1亩乔木林过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傲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1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打火机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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