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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傲某某诈骗案)_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村**号,逮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曾2020年3月27日因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被行政处罚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于同年5月7日 批准逮捕,同日被和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傲**因疫情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27日被害人巴**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餐厅做厨师时,被告人傲**从广西省加微信与被害人巴**认识聊天, 2018年08月04日傲**称自己在乌鲁木齐市开美容店为由向巴**骗了10000元。2018年08月19日,被告人傲**又称自己得了急性胃炎住院,需要做手术等理由骗取2000元。08月21日又称钱不够的理由向被害人骗取3000元。2018年08月22日被告人傲**又称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1000元,傲**用以上办法骗取被害人共计17050元,骗取钱后将被害人拉入黑名单。民警在2020年4月26日在其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赛音图雅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傲**现羁押于和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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