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8********,汉族,专科毕业,群众,陕西百佳一汽大众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区***号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许,被告人元**驾驶车牌号为陕******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市**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路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 屈京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元**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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