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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伏道镇****号,住汤阴县伏道镇****号。因盗窃于2007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通知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元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汤阴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9月8日指派魏晓亮为元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元某某在汤阴县人和公园,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60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元某某在汤阴县御墅林枫小区,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山地车一辆,经认定,该山地车价值3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3、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元某某在汤阴县歌迷汇KTV内,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4、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元某某在汤阴县政通路锦绣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5、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元某某在汤阴县城关镇孔村社区,将被害人焦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7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元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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